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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还需主动至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即视为撤回。台湾地区则仍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若台湾人和大陆人在台湾及大陆地区均有结婚登记,若日后双方急着离婚,则可先至台湾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因为冷静期的规定,两边的离婚登记日期将会产生一定的时间差,台湾办理离婚后还需要至大陆办理离婚手续后才能解除在大陆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