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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大陆《民法典》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明确区分为三种类型:(1)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2)经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属于共同债务;(3)虽仅基于一方名义所生债务,但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若非属上述三种情形,债权人又想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则必须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台湾地区对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于实务判决中,债权人若想要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实践中,有部分债权人通过到大陆地区法院起诉请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负责,取得胜诉判决后,再到台湾地区法院进行认可大陆的判决书,执行该夫妻在台湾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