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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法典》规定,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归一方所有,否则属于共同财产。而台湾地区民法则明确规定,因为继承或是因赠与此种无偿取得的财产,离婚时他方配偶不得请求分割。若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结婚后,并且在台湾和大陆地区均有登记结婚,台湾同胞婚姻期间在台湾继承了遗产或受赠财产,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54 条规定,在台湾地区的财产,应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因此按照台湾相关规定,日后若双方离婚,大陆配偶不得请求分割该财产。纵使大陆配偶于大陆取得胜诉判决,支持其可分割此财产,此大陆判决于台湾法院也无法被认可,并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