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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法典》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台湾地区法律仅规定“夫或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就其婚后财产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后他方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者,他方得申请法院撤销之”。例如,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财产违背道德和法律赠与第三人时按照台湾地区规定,配偶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此赠与合同,但不得请求分割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