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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1)约定财产制。需由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以合同的方式进行选择,夫妻财产约定的合同需经过登记的程序,未经登记的夫妻财产合同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废止先前签订的夫妻财产合同或者改用其他约定财产制。无论是夫妻财产合同的订立、变更、废止,均需采取书面的形式。约定财产制仅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两种。
(2)法定财产制。根据台湾《民法典》第1017条,在法定财产制中,以结婚为分界,夫妻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但不能证明为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的,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单独所有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之间未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当以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夫妻间的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