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繁體版

朋友临终口头遗嘱财产归我,超2月后我能否继承?

2014-02-25 09:12:00
来源:江苏省台办

    我的一个关系要好的朋友在2013年初因患重病住院,因平时我对他帮助较大,后来临终前他口头遗嘱将其财产中的一套房屋归我继承,当时我没有表态,但其他继承人均在场,2013年6月我朋友病逝。2013年10月我找到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我朋友的这套房屋,但其他继承人却不同意。请问我能否继承该房屋?

                                                         南通台胞 张先生

    依据大陆《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有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您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但《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该规定您在6月份就知道了受遗赠的事,那么您最迟应当在8月份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而您到10月份才去要求继承财产,已经超过了2个月的时效,因此您已经丧失了接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