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95号江苏议事园大厦26楼邮编:2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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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苏政"50条"》第48条: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17: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依托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投资项目"不见面审批",提供网上或电话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推动问题解决,为项目审批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项目建设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218.94.123.37/indexjs.jsp)填报项目信息并申领项目代码,按照投资性质和项目类别,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咨询:省发展改革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025-83666201)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所需材料。
△服务事项118: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线上申请信用修复,经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审核后办理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书、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失信行为整改证明材料。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和各级信用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依据。具体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了解。
△服务事项119: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同意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不计入企业失信行为记录。
适用范围: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的允许延期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对相关企业不计入失信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120:实行交管业务网上办、掌上办,补换领驾驶证、补换领号牌、补换领行驶证、机动车选号、申领免检标志、申请新车临时号牌、申请临时号牌、违法处理、事故快处等26项交管业务"足不出户"办理,为群众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电脑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tzs.122.gov.cn),或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交管12123"账号并实人认证通过→选择业务类型→办理业务种类→仔细阅读须知→按照办理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车管所网办中心后台审核办理→邮寄送达(审核不通过予以退办,短信告知)。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交警总队
经办单位: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不同业务办理事项需要,按照网上办理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服务事项121: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可网上办理,推行"不见面"审批。
适用范围:需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或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在线申报环评。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环评处
经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审批书(电子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电子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电子版)、公众参与说明(电子版)。其中,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无需提供第3、4项内容。
△服务事项12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环保信用评价失分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可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视情实施失信行为豁免、减免信用惩戒等措施。
适用范围: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排污企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登录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218.94.78.76:20008/mlsc-web)申请复核,或直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通过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申请的,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说明材料。直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说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23:临时取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到期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提交规定资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在线申报,提交规定资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经办单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要求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24:对省本级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渠道,公布"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的方式,引导复工复产企业采用"不见面审批(服务)"办理相关业务。
适用范围:省市场监管局本级登记的各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或到省市场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企业新设、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的涉及企业主体登记所提交的材料目录。
△服务事项125: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材料的(产业政策材料除外),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工业产品(危化品除外)。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承诺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单、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其他材料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企业承诺书,所提交材料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26: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导致许可证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先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在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延续。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产品(危化品、危包、化肥、电线电缆、食品相关产品)。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证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27: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鼓励其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书、免于评审承诺书、自查表、营业执照、原有许可证书,所提交材料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28: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或换证申请已受理但因疫情暂停评审导致证书有效期过期的,可在证书原有效期基础上申请延期6个月。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应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29: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适用范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及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原件),承诺书(应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30:对到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请复查。近期已申请复查,但因疫情影响不能安排现场考核的,可提出撤回复查申请,按延期要求办理延期。
适用范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书。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单位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书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报告、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31: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申请换证的,可以免考换证,新取证考试待疫情结束后开展。
适用范围: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个人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免考换证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视力证明、原有资格证书。
△服务事项132:推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可申请办理。
适用范围:省内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各地政务大厅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登记注册指导处
经办单位:市场主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或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查询申请的市场主体类型和登记类型所需提交的材料。
△服务事项133:引导企业采取动产抵押等方式有效融资,并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帮助困难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适用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申请登记,网址http://dcdy.gsxt.gov.cn,申请登记前需进行"用户注册"(用户名即手机号码,需实名认证)。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网络交易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设立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②变更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③注销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服务事项134:对复工复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即到即审,进一步减少审查程序,压缩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需要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待疫情结束后,再对有关企业开展证后现场检查。
适用范围: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或前往江苏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
经办单位: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列明的申请生产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
△服务事项135: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专家帮助制定企业标准。
适用范围: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址http://www.cpbz.gov.cn/index.do/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标准化管理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拟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或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相关信息材料。
△服务事项136:鼓励社会团体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供给。
适用范围:需要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办理,网址http://www.ttbz.org.cn/。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标准化管理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国家标准委和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37: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及时满足企业物品编码设计、印刷、续展、变更和注销等需求。
适用范围:有需要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在物品中心网站办理,网址http://www.ancc.org.cn/。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标准化管理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38:对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涉疫情防控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即申请即办理,主动服务,当日办理;其他产品,压缩办理时间,1-2天完成审核出证。
适用范围:江苏地区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管理系统网址:http://cccmb.cnca.cn),根据系统提示办理,全程网上进行。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认证监管处
经办单位:认证监管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后续管理承诺书、进出口合同、发票或提单、相应产品符合国内安全标准的承诺、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成套设备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服务事项139:为全省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复工复产企业提供信息平台,将全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在"苏检通"平台进行展示,免费为企业发布检验检测需求,积极帮助其解决检验检测需求。
适用范围:全省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复工复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填写《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测需求信息表》后,集中在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http://www.sujt.org.cn:8084/)通知公告栏中集中展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监管业务处室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测需求信息表》一份。
△服务事项140: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等费用3个月内减半收取,其中对疫情防控用湿巾、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橡胶家用手套、酒精消毒剂、含氯消毒剂、餐具洗涤剂,以及沐浴剂、香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手液等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CT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免除检测费用。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计量器具委托检测、特种设备委托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办理;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财务审计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分类证明材料(会计报表或其他中小企业分类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41: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半收取中小微企业的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省内医院、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通过省特检院当地分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携带有效证件至省特检院当地分院业务大厅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经办单位:省特检院当地分院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收费减免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42:对防疫重点医疗机构、隔离点等疫情防控场所,防疫物资、防控产品生产企业,防控物资仓储流转环节以及易燃易爆危化品设备、高温高压设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等危险性较大的到期需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时组织实施检验,即报即检。
适用范围: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通过省特检院当地分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携带有效证件至省特检院当地分院业务大厅办理报检。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经办单位:省特检院当地分院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或《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情况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4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办理系统接入、电子账册及货物进出区等业务,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在业务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适用范围: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办理账册备案、变更、核销,或者办理分送集报、外发加工、模具外发、设备出区检测、设备出区维修、保税展示交易、卡口登记等货物进出区业务。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申报业务数据。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企业管理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照具体业务类型,在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企业端)中,根据系统界面提示,填报相应的业务申报数据。
△服务事项144:引导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涉税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或漏缴、少缴税款在法定限额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求,企业通过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咨询电话)等手段"不见面"办理。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稽查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附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服务事项145: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生物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适用范围:①以疫情防控为目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对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通过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功能,按要求网上填写。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省级药监部门
责任处室:卫生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海关卫生检疫处、口岸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一)免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特殊物品种类、用途及相关文件等信息,批准文件正本。
(二)其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根据办理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三十七、《苏政"50条"》第49条: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服务事项146: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依托"长三角海关一体化工作办公室"和区域内海关一体协同机制,落实好《海关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举措》,加强与上海等海关对接,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全国通关一体化管理,如有咨询可通过12360、海关门户网站、南京海关微信公众号提出。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该服务事项为业务咨询类,暂不需要提供具体办理材料。
△服务事项147: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保税货物的,海关凭企业申请,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适用范围:进口疫情防控物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②涉及境外捐赠的,需提供《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③进口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号码或药监部门证明。
△服务事项148: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改革。
适用范围: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具体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需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提交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申报资料。
三十八、《苏政"50条"》第50条: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服务事项149: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适用范围: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口头或书面控告、报警、报案、举报、移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治安总队、刑警总队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公安(分)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身份证件、买卖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涉案产品等。
△服务事项150: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适用范围: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口头或书面控告、报警、报案、举报、移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经侦总队、食药环侦总队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公安(分)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违法犯罪相关线索及证据。
△服务事项151:依法查处举报人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拨打当地12315热线电话,②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WWW.12315.cn。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执法稽查局、价格监管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
△服务事项152:强化正面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口岸监管,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实施精准布控,加大打击力度。
适用范围: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南京海关业务咨询电话:025-12360;南京海关缉私局反走私举报电话:025-86640700。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南京海关缉私局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