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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打实152个暖心事项!《“苏政50条”服务指南》最全版上线

2020-03-12 09:49:00
来源:现代快报

  二十一、《苏政"50条"》第24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服务事项65: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

  适用范围:省内重要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有意向的重要进出口企业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66: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复工复产外汇流动资金专项贷款",满足复工复产外汇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有外汇融资需求的外贸企业及"走出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提供相关贷款审批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67: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

  适用范围:省内防疫物资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向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提交申请,签署《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将防疫物资进口合同中的预付款进行投保。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进口预付款保险投保单(加盖公章)等。

  △服务事项68: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适用范围:省内外经贸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直接联系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或信保客服热线,可得到外贸风险"一对一"指导和咨询服务。已投保外经贸企业案件处理可直接联系信保客户经理。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产生风险的外经贸企业,可通过信保通、邮件等无纸化方式报损或索赔。如因暂时无法进场复工导致无法提供索赔相关单证原件的,在对案件处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可接受扫描件或照片格式,通过邮件发送,以便尽快开展相应的追偿及理赔工作。

  二十二、《苏政"50条"》第25条: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服务事项69: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

  适用范围: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安排工作专员主动上门开展用工指导服务,全面准确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和招工缺口。推送企业招工信息上传至人社部门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重点企业招聘专区,优先精准匹配登记求职人员信息,推广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提供求职招聘、就业登记、合同备案、参保缴费全流程网办用工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70: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

  适用范围:有成批次、成规模组织员工返岗需求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全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http://wgfw.mohrss.gov.cn),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返岗员工信息。通过人社部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精准对接输出地劳动力资源,制定集中运输方案,组织包车、包机、开通专列等通行方式开展"点对点"直达送企服务,同步做好员工返岗期间的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和健康委、中铁上海局

  责任处室:农民工工作处、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71:重点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运输保障。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道路客运企业从事复工返岗人员包车运输。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交通运输部门与人社、工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通过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出行平台、就业信息平台等方式摸清务工人员集中返岗出行需求,统筹制定运输计划,加强运输组织,指导运输企业精心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组织"专人、专车、专线",实现"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客运企业以旅客需求为导向,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开展出行方案设计、车辆预约、"门到门"等各种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企业返岗复工的出行需求。复工返岗包车实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由承运单位按照统一格式自制车辆通行证(无需盖章),随车携带,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运输管理局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三、《苏政"50条"》第26条: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服务事项7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参保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服务事项73:进一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4: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内符合条件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人社等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四、《苏政"50条"》第27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服务事项75:失业保险现行1%的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适用范围: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降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6: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符合国家规定的降费条件的全部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降费条件的地区,由经办机构按规定降低费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7: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适用范围:所有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文件贯彻执行。

  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待遇保障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征收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五、《苏政"50条"》第28条: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服务事项78:为纾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免征政策适用于省内中小微企业与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征政策适用于省内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在经办系统中进行标识,直接进行相应免征或减征。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养老保险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9: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公积金缴费业务。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线上办理:通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厅、手机APP或微信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APP办理,具体线上办理渠道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②线下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在工作期间携带有效证件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经办人员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或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80: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邮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缓缴社保费业务。徐州市、宿迁市、苏州工业园区受理部门为人社部门,其他地区受理部门为税务部门。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经办单位: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苏州市企业需附银行对账单及担保资料,盐城市企业需附经办人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淮安市企业需附缴费担保证明,其他地区只需提供申请表即可办理,缴费人可拨打12366或12333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