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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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为建立和完善台商权益保护体系,推动台商服务机制和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特色化,优化台商投资发展环境,推进我省苏台交流合作“四个新高地”建设,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决定成立“江苏省台商服务法律顾问团”。为规范顾问团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2.服务宗旨:依托专业法律团队,借助优秀法律工作者力量,提高台商服务水平,依法维护在苏台企、台商、台胞的合法权益,促进苏台以经贸为主的各项交流合作。
3.工作原则: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践行“四个全面”为指针,坚持依法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优质高效、坚持廉洁自律,为在苏台商、台企、台胞提供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1.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台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相关涉台政策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2.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的重大突发事件、特殊涉台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3.参与调处、化解台商台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
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有偿为台企、台商、台胞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咨询顾问、法律培训、文书拟制、诉讼仲裁、项目论证、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等。
5.参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组织的台企、台商、台胞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及有关法律服务公益活动。
6.办理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工作制度
1.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台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省台商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并负责组织联络、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法律顾问团主管机构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法律顾问团成员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开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3.法律顾问团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例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
4.江苏省台办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支付顾问聘任费用。
5.江苏省台办为顾问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6.江苏省台商服务中心对顾问团法律事务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工作纪律
1.顾问团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专业素养,精通法律知识和涉台有关政策法规。
3.未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所承担案件的法律咨询意见。
4.在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中,不得受理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及当事人存在冲突的法律事务。
5.未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不得以法律顾问团名义自行组织活动。
6.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7.顾问团成员违反本章程工作纪律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有权单方面解除其顾问资格,收回聘书。
四.章程修改和解释
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本章程享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江苏省台商服务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尹伟林,电话 025-86631757。
(台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