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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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等活动或参加会议等

2015-05-28 11:00:00
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公安部网站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等

   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

  办理程序: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应由本人或工作单位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办理审批手续。凭国务院台办或受权的省级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或“应邀赴台立项批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受理机关:

  大陆居民持“赴台批件”的,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直辖市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大陆居民持“应邀赴台立项批复”的,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直辖市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mm×48mm);

  (三)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的,还须提交组团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及相关省、市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台办或相关省、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2、国务院台办“应邀赴台立项批复”原件。

  (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和签发:

  (一)直辖市或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前往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的前往台湾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逐次签注。

  (二)签注的种类及有效期限。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分为一次有效和多次有效2种。相关签注的适用范围:签注字头为Y-应邀(持“赴台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等),F-持“应邀赴台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C-乘务人员(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Y、F类申请,签发6个月有效的一次前往台湾签注。需要多次前往台湾的人员,可根据“赴台批件”或“应邀赴台立项批复”核准的在台停留期限和出入境次数,签发相应期限的多次前往台湾签注;C 类申请,签发1年有效的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办理时限:

  对同时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

  1.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

  2.加注,20元/项次;

  3.签注:一次有效签注,20元/枚;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枚。

  (二)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

  2.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