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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12-18 13:25 来源:江苏台办 字号:       转发 打印

苏办发〔2012〕27号 2012年5月11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台办《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推进苏台经贸交流合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1.深入开展“百千万行动计划”。在全省深入开展苏台经贸合作“百千万行动计划”,即在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新增协议投资3000万美元台资项目100个以上,每年邀请台湾重要工商企业界重量级人士来我省考察交流1000人次以上,每年组织赴台经贸交流考察10000人次以上。对列入“百千万行动计划”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纳入“百千万行动计划”的赴台经贸交流活动,不占出国(境)指标,按照中办发〔2012〕5号文件精神,赴台政审改为备案。

    2.实施“三自主”转型升级工程。推动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三自主”转型升级工程。台资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自主创新活动,获得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科技成果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50%的补助。鼓励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成功后享受本省企业同等保护和扶持政策。推动在我省注册的台资企业开拓大陆内需市场,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享受和内资企业同等的政策扶持。

    3.加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台资企业享受国家及我省出台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服务。省商务发展专项、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专项引导、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等各类扶持资金,加大对符合条件台资企业的扶持。台资企业申请有关政策扶持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支持条件。

    4.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研发、销售等中心。鼓励世界500强的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凡通过我省跨国(境)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认定的台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补贴,并享受其他便利化措施。

[责任编辑:陈从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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