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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颁保护促进台胞投资条例 台企可享各项扶持政策

2012-12-28 08:08 来源:新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江苏与台湾网12月28日讯 与本省企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台湾驾照本地换领、台胞子女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将于12月31日起施行。这是《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签署后,祖国大陆颁布出台的第一个台胞投资地方法规。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为此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艳出席会议并讲话。

  江苏是台商在大陆投资最密集的地区之一。为了进一步保护台胞投资权益,江苏省决定进行地方立法。在条例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进行了大规模、多层次、多角度的调研,尤其是赴台湾听取了工业总会、商业总会等商会、社团的意见。

  公平公正作为重要理念贯穿整个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介绍,法规第16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本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虽然只有短短两行字,但是写下来不容易,意义深远”,这意味着本地企业享受的投资扶持政策,台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对台胞的生活便利服务作出人性化规定。台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申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台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企业中的台胞职工子女在本省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获得适当照顾。台胞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兴办台胞子女学校。

  投资征收,是台胞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此,法规明确:对台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只有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投资征收,并规定了完备的程序: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台胞投资者的意见;征收实施前,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资产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等。需要搬迁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搬迁之前足额补偿到位。对于被征收资产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并加计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王晓映)


[责任编辑:陈从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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