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全省各地政府可设机构服务台湾投资者

2012-12-28 08:34来源:人民网字号:       转发 打印
    人民网南京12月27日电(张妍)27日,人民网从《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届时,台商企业将可享受江苏颁布的各项扶持发展投资的政策和服务。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腊生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该《条例》是《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签署后颁布出台的祖国大陆第一部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和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苏第一部促进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专门性法规,“许多举措是其他省份没有的”。
   
  《条例》中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江苏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省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地开发园区设立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服务的机构。“这些规定更加具有针对性,也更具体”,王腊生说。
   
  此外,《条例》还从台湾同胞到江苏投资的政策扶持、权益保障、政府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江苏设立营运总部。
   
  《条例》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生活方面的权益也作出了规定,台商子女就学与本省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获适当照顾;台商及其随行家属可凭台湾地区的有效驾照在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申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江苏是台商在大陆投资最密集、经贸关系十分紧密的地区。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陈贵希介绍,台商在江苏的投资额已连续多年位居大陆各省市之首,目前在江苏的投资总量的三分之一;2011年苏台贸易额近200亿美元,约合两岸贸易总量的四分之一。